
僱主因違反支付工資及法定日薪酬規定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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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澤明工程公司的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及發放法定假日薪酬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六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三萬五千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因此被起訴。此外,該僱主沒有按《僱傭條例》規定發放勞動節、端午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的法定假日的薪酬予該兩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另一方面,根據《僱傭條例》第四十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違反規定的僱主,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完
2009年1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