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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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發出:
2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簡稱《條例》),今日(一月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21,000元。
陳善疇前經營萬成鴻運燒味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四月至二○○八年三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2項控罪,各項控罪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8,000元 。
鳴顏科技(環球)有限公司經營鳴顏科技研究中心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1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3,000元。
另外,積金局代128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5名僱主追討約港幣97,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5名與訟人,包括黃振程經營New Forest Restaurant、卓見顧問有限公司經營中環數碼沖印中心、楊元義經營創興工程公司、嚴厚明經營嚴厚明謝榮樂律師行及菊日本料理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1,540.82元、36,750.78元、15,120元、2,788.26元及1,986.8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50元、260元、190元、80元及146元。
完
2009年1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