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回應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查詢(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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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今日(一月五日)傳媒查詢有關消防處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事宜,本處現有以下回應:

  「消防處已於本月二日(上星期五)修訂《消防處常務訓令》有關權力轉授的部份,就消防隊長或以上級別人員獲處長授權執行有關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法例的援引,作出修改。

  由《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於2004年1月1日生效至2008年11月30日為止,消防處共發出了19,719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當中19,651張通知書已獲遵辦,而因沒有遵辦通知書規定而遭檢控的個案則只有68宗。

  至於之前《常務訓令》援引已刪除舊有法例條文,會否影響已發出的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法律效力,消防處現正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



2009年1月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1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