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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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日前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70,000元。

  區域法院於2008年12月30日向1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鉅唐運輸有限公司,因拖欠其7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0,77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又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930元。



2009年1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