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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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二月十九日)代表60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0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3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布錦鴻前經營�擠髐u程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1,158.0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9名與訟人,包括陳麗萍經營長豐製衣廠、日興投資有限公司經營新寶海鮮酒家、高華亞太製品廠有限公司、佳龍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康佳企業有限公司經營潮德喜酒家、Z's Health Agency Limited、駿盟有限公司經營大上海一品香菜館、福誠集團有限公司經營三門仔漁港及Ma Ting Chiu及陳麥穗經營海威管理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4,582.03元、30,324元、27,569.96元、13,147元、9,055.1元、4,683元、3,890.09元、3,337.34元及1,01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40元、170元、120元、110元、80元、90元、176元、198元、208元及90元。
完
2008年12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