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及當值律師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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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吳靄儀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答覆:

問題:

  關於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及當值律師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當中(涉及定額罰款的案件除外),被告有律師代表的個案所佔的百份比,以及當中律師代表是當值律師的個案所佔的百份比是多少;

(二)關於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及向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被告提供法律代表服務方面,當局現時的具體政策是甚麼,以及在本財政年度,政府對該兩項服務的撥款總額;及

(三)政府和有關機構會不會檢討上述兩項服務,特別是當值律師服務的服務範圍(包括應不應向被警方扣留的人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受助人的資格,以期有更多刑事案件的被告獲得法律代表服務,使他們的法律權益受到保障;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吳靄儀議員關於「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和「當值律師計劃」的三個問題,謹回覆如下:

(一)2005至2007年的裁判法庭刑事案件中,有律師代表的個案百分比,分別為77%、80%和83%,當中,律師代表是當值律師的個案,所佔百分比分別為94%、93%和93%。

(二)政府協助安排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是讓市民大眾能夠免費獲得初步的法律意見。政府提供地點和聯絡轉介服務,讓公眾人士可以通過預約,會見義務律師,無需經過任何入息審查。義務律師所給予的諮詢屬於一般性質,以幫助市民了解他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所涉問題的性質和解決渠道。

  至於在裁判法院為被告人提供法律代表服務,即「當值律師計劃」,政策目標是確保被告人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所以由公帑資助代表律師,無須在入息審查之下,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首次聆訊時提供基本的法律意見,也會為認罪的被告作出請求減刑的陳詞。如果被告人希望在有關案件其後的聆訊中繼續獲得服務,例如由當值律師為不認罪的被告人辯護,只需通過簡單的入息審查及繳付手續費,就可以得到有關的法律服務。

  在2008-2009財政年度,政府給予當值律師計劃、法律諮詢計劃及免費電話法律諮詢計劃的資助為九千四百四十萬元。

(三)政府和有關機構會不時檢視當值律師計劃及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的成效,在可行範圍內引入改進措施。

  就當值律師計劃的服務範圍,在過去的檢討後有不斷擴展,例如,擴展至在死因聆訊中,因提供導致罪責的證據而可能面臨刑事起訴的人士;以及兒童法庭的照顧及保護聆訊中的18歲以下的人士。現在當值律師計劃的受助人,限於在裁判庭審訊的被告人,而不包括在警署內受扣留的人士。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和當值律師計劃在服務範圍及受助人資格釐定方面,政府會考慮平衡各有關因素,包括公帑的運用、參與服務的律師數目及社會需求等實際情況。

  律政司就香港法律服務的供求情況委托進行了一個顧問研究,在月前已經完成。我知道律政司會在明年中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匯報對顧問報告的考慮結果。我相信屆時亦可相應地考慮當值律師服務有關計劃。

  多謝主席。



2008年1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