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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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劉柔芬議員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由二○○五年至今,每年年底的綜援個案數目,並按個案所屬類別(失業、低收入、永久性殘疾、年老、健康欠佳、單親家庭及其他)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每類個案的相關受助人數目;

(二) 過去五年屬「失業」類別的綜援個案數目,並按申請人所屬的年齡組別(由15歲至65歲,每10歲為一組)列出分項數字;

(三) 現時屬「失業」類別的綜援個案數目同時按上述年齡組別及申請人領取綜援金的年數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 屬「失業」類別的綜援個案數目在過去10年每年的變動情況?

答覆:

主席: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目的,是以入息補助方法,援助因年老、傷殘、患病、失業、低收入或其他原因引致經濟出現困難的人士,使他們能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一般而言,綜援以家庭為申請單位。社會福利署會評估整個家庭的情況,並以其主要申請人領取綜援的原因而將家庭個案分類。
 
  現分項回答議員提問如下:

(一) 由二○○五年至今,在每年年底按個案類別劃分的綜援個案及受助人數目載列於附件一。

(二) 在過去五年,綜援失業類別個案數目載列於附件二。在過去五年按年齡組別劃分的失業綜援受助人的數字則載列於附件三。

(三) 截至二○○八年十月底,15-59歲按年齡組別及持續領取綜援年期劃分的失業綜援受助人的數目載列於附件四。但該表上所顯示的領取綜援年期可能包括有關受助人曾以其他身份領取援助的時間。例如,數字會包括一名在數月前中學畢業後因暫時找不到工作而以「失業」人士身份繼續領取綜援的18歲受助人。該受助人如果自12歲起已因其他原因領取綜援,其在附件四上持續領取援助的時間會為「5年以上」。

(四) 在過去十年綜援失業類別個案的變動情況載列於附件五。



2008年12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