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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2008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動議決議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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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唐英年今日(十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8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動議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第一項決議案。這議案旨在請立法會通過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B條制訂的《2008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

  現時,出席刑事訴訟程序的普通證人可支取的最高津貼額,每天為280元,不足四小時的津貼額,則為140元。至於專業或專家證人,可支取較高的款額,每天最高可達1,690元,不足四小時則為845元。

  根據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的調整機制,普通證人的津貼額按照本港僱員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的變動來調整;專業及專家證人的津貼額,則按政府醫生中點薪金的變動來調整。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獲財委會授權可批准相關的調整。

  現行的津貼額在一九九六年開始實行。司法機構政務處在本年初檢討了該津貼額。考慮到一九九五年第一季至二○○八年第二季的僱員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以及政府醫生中點薪金由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至二○○八年四月一日期間的變動,司法機構政務處建議,並獲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批准,將普通證人每天的最高津貼額由280元調高至360元,不足四小時津貼額則由140元調高至180元。至於專業人士證人及專家證人每天的最高津貼額,則由1,690元調高至2,170元,不足四小時津貼額則由845元調高至1,085元。這些調整旨在維持津貼額的實際價值,從而盡量減低公眾人士因以證人身分作證而蒙受的經濟損失。

  《2008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旨在落實新訂的津貼額。我謹請議員通過議案。多謝。



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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