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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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三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十二月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3,800元。

  張德鳴經營浩生印刷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4370554)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四月至十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九項控罪,各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元,而各項控罪的堂費為港幣2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0,800元 。

  樂高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6109569)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罰款港幣1,000元。而被告同時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一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罰款港幣1,000元。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共被罰款港幣2,000元。

  Apple Green Limited 前稱華置聯行國際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4887076)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一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港幣1,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代三十四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港幣28,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三名與訟人,包括惠隆實業有限公司、怡勤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竹源越南餐廳及楊國洪經營新華欣飯店,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港幣26,529.78元、1,767.5元及467.58。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26元、140元及150元。



2008年12月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