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務管理局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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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廣播事務管理局發出:

  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的會議上,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批准了轄下業務守則委員會就《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及《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所作的修訂建議,以便:

(A)電視和電台可在符合某些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播放尼古丁替代療法產品廣告。這些條件規定廣告的播映時間,以及廣告須推廣這些產品的安全使用;

(B)放寬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於重播兒童節目時須予以聲明的規定,讓持牌機構只須就一星期內重播的兒童節目作出預告聲明;

(C)放寬有關規定,讓電視台可在節目內以附加字幕形式宣布節目調動安排;以及

(D)放寬本地免費及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在節目內播放節目宣傳資料的規定。

  上述守則的修訂細節載於附錄。

  廣管局也在會議上批准了無谷炮O電視有限公司(無谷炮O電視)在其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中,推出一條可在香港及其他亞太地區接收的頻道。無谷炮O電視的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訂明,除非得到廣管局批准,否則其服務或服務的任何部分,不得為香港觀眾所接收或以香港觀眾為主要對象。在批准無谷炮O電視的申請時,廣管局考慮的因素包括:有關頻道是以普通話播放的綜合娛樂頻道;其主要對象並非香港觀眾;而無谷炮O電視增加該條頻道,不會改變其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的整體性質。

  廣管局亦批准了金訊企業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以便在本港酒店房間提供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有效期為十二年,由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包括首尾兩天)。現時,香港共有二十六間「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為大約八十間酒店提供服務。

  廣管局知悉,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影視處處長),在二零零八年十月行使其獲授權力,處理了120個個案(涉及316宗投訴),裁定其中8個個案(涉及8宗投訴)屬於輕微違規,85個個案(涉及204宗投訴)屬於理據不足,餘下27個個案(涉及104宗投訴)則不屬《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的管轄範圍。影視處處長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以來,每月處理的投訴數字見圖一,而十月份各類被裁定為理據不足的投訴見圖二。詳情請瀏覽廣管局網頁(網址:www.hkba.hk)。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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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下稱《電視節目守則》)、《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下稱《電視廣告守則》)和《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下稱《電台廣告守則》)的修訂

(A)尼古丁替代療法產品廣告

  根據現行的《電視廣告守則》和《電台廣告守則》,凡公認或特別與戒煙藥品或服務有關的廣告,均不可在電視及電台播放。廣管局知悉政府的反吸煙政策,亦知悉《毒藥表規例》(第138章,附屬法例B)附表第II部所載的尼古丁替代療法產品(一種普遍的戒煙產品)的安全程度足以使其可供有意戒煙者自行選購。基於以上所述,廣管局認為應讓公眾從電視及電台得知這些戒煙產品的資料。

  為確保市民安全使用尼古丁替代療法產品,及這類產品不應以兒童或青少年為銷售對象,以及有關產品廣告不會違反《吸煙(公眾壎矷^條例》(第371章)的規定而包含鼓勵吸煙的內容,廣管局決定,批准尼古丁替代療法產品廣告在電視及電台播放,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a)廣告須遵守《吸煙(公眾壎矷^條例》中有關煙草廣告的所有相關條文,包括以任何方式闡說或提及吸煙;

(b)禁止有關廣告在下午4時至晚上8時30分的時段內,在本地免費電視服務(即合家欣賞時間)或聲音廣播服務播放;此外,廣告不可在兒童節目或接近兒童節目的時間播放,也不可在廣管局認為是以18歲以下青少年為對象的節目時段播放;

(c)廣告必須清楚說明,有關產品只是協助吸煙者戒煙之用;

(d)廣告不可聲稱有關產品可以治癒煙癮及/或減輕吸煙習慣的同時,吸煙會變得較為安全;以及

(e)廣告必須載有請觀眾/聽眾徵詢醫護專業人員有關產品詳情的信息。

(B)重播兒童節目須予以聲明

  根據現行的《電視節目守則》,兒童節目如屬重播,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須於播映前在電視上或出版的節目表內預先聲明。上述規定是為了避免節目在提及同期事情或活動時,會引致混淆的情況。

  廣管局在二零零六年十一月把節目內的真實資料必須準確的規定,延伸至兒童教育節目,令重播兒童節目須予以聲明的規定變成並非必要。不過,廣管局認為,觀眾會較易接受逐步放寬有關規定,因此批准持牌機構只須就一個星期內重播的兒童節目作出預先聲明。

(C)節目調動公布

  根據現行的《電視廣告守則》,電視服務持牌機構不得在節目內播放「非節目類材料」(包括節目調動宣布),考慮到持牌機構希望能夠更靈活地作出節目調動宣布的要求,以及注意到觀眾普遍期望持牌機構能及時作出上述宣布,廣管局批准持牌機構可在節目內,以附加字幕形式宣布節目調動的資料。有關放寬可給予持牌機構一個額外方法作出上述宣布。而為確保觀眾的觀賞趣味及保護兒童觀眾,廣管局在作出上述批准的同時,加入了下列的條款:

a. 有關宣布所包括的資訊、其表達方式,以及播出的次數均須遵守《電視節目守則》第12章第15A(a)至(d)段的有關規定(註1);及

b. 在以兒童為對象的節目中,不得播出涉及更高分類級別節目的節目調動宣布。例如,一個有關「家長指引」類別節目的調動宣布,便不可在一個以兒童為對象及為一般觀眾而設的節目中播出。

(D)節目內的宣傳材料

  根據現行的《電視節目守則》,為確保觀眾的觀賞趣味,在節目內播出宣傳材料的表達方式受到限制。實施此等限制,是基於持牌機構能夠控制節目表達方式的前提,但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指出,他們未必能夠控制外購作直接轉播的節目或頻道中採用的表達方式,考慮到這點,廣管局決定本地免費電視服務的此類節目或頻道可免遵守有關限制。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已獲得這項豁免。為方便觀眾觀看該等宣傳材料,廣管局亦將同一節目環節內的宣傳時限由八秒放寬至十秒,這項放寬同時適用於本地免費及收費電視節目服務。

  上述(A)至(D)項所列出有關《電視節目守則》、《電視廣告守則》及《電台廣告守則》的修訂將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刊憲後實施。

註1:

  《電視節目守則》第12章第15A(a)至(d)段訂明:
(a)附加的字幕必須是無聲音的,並且不干擾節目的觀賞趣味及娛樂成分;
(b)附加字幕不得在同一節目環節內出現多於一次,為時亦不得超過十秒;
(c)在同一節目環節內,熒幕上的附加字幕不得拆分為不同的部分在不同的時間播放;
(d)附加的字幕必須以清晰易讀的字體,顯示在電視熒幕的左上方或右上方位置。



2008年12月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