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人對人促銷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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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人對人的促銷來電,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流動電話用戶就該等促銷活動作出的投訴,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宗指電話造成滋擾或意圖行騙,或質疑促銷商如何取得投訴人的電話號碼;涉及行騙的個案的詳情及當局所採取的跟進行動;以及當局有否就該等個案有否涉及出售個人資料的不當行為進行調查;及

(二)有否研究該等促銷活動在過去兩年有否增加的趨勢;若有增加的趨勢,當局在甚麼情況下會考慮立法規管該等活動?

答覆:

主席: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生效。《條例》規管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包括預錄電話訊息、短訊、傳真、電郵等。現時,《條例》並不涵蓋人對人的促銷電話。

  《條例》並不涵蓋人對人促銷電話主要是因為香港大部分的商業機構屬於中小型企業,而他們依賴電子通訊作為市場推廣工具。因此,政府在制定《條例》時,並未將人對人促銷電話列入規管範圍內,以免影響正常電子促銷活動的發展。

  不過,政府一直密切監察人對人促銷電話的情況。電訊管理局(電訊局)已於本年十月底委託顧問公司進行調查,以評估人對人促銷電話的問題,以及公眾對這類促銷電話的意見。

  另外,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載有關於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個人資料的條文。根據該條例第34條,凡資料使用者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如資料當事人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使用有關資料,資料使用者須依從有關要求。

  就議員提出的問題,具體回應如下:

(一)由《條例》全面生效至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為止,電訊局共處理4,869宗個案,當中61宗涉及人對人的電話。在這61宗的個案中,37宗涉及商業促銷活動(註1),4宗關於意見調查,餘下20宗個案的舉報人士並未就電話內容提供資料。

  在以上61宗個案中,有九位舉報人士指出人對人電話為他們帶來不便或滋擾,電訊局已建議其中一位投訴人可考慮向警方舉報有關滋擾;有五位舉報人士質疑有關促銷商從何種途徑得知其電話號碼。電訊局並沒有接獲個案牽涉不當出售個人資料。

  由《條例》全面生效以來,電訊局未有收到市民就電話行騙的投訴。如電訊局接獲有關電話行騙或滋擾的投訴,會建議投訴人向警方舉報。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二○○七年收到87宗關於直接促銷的投訴,今年截至十一月十二日則有54宗。公署未有就電話促銷和滋擾電話的投訴,或投訴人詢問促銷商從何處取得他們的資料的個案作分類統計。此外,公署不會調查涉及行騙的投訴,而會建議有關投訴人向警方求助,因此公署沒有涉及行騙個案的統計數字。

(二)電訊局已於本年十月底委託顧問公司進行調查,以評估人對人促銷電話的問題,以及公眾對這類促銷電話的意見。待顧問報告完成後,政府會詳細考慮調查結果及未來路向,以平衡收訊人和訊息發送人的權益。

註1:透過手提電話及固網電話接聽的個案分別為29宗及8宗。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