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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就動議修訂《2008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的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以我名義提出的決議案,修訂《2008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修訂規例》),在《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第132AF章)內加入「奶類」及「奶類飲品」兩個名詞的釋義。詳情已載於給各位議員的議程內。
《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規管輸入香港和在港售賣的食物內含有的有害物質和其他事宜。為確保食物安全和保障市民健康,政府在奶類產品發現三聚氰胺後,便立即訂立《修訂規例》修訂第132AF章,禁止食物含有不適量的三聚氰胺。
《2008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在九月二十三日刊憲,並於同日生效。修訂規例並於二○○八年十月八日提交立法會。
我們訂定的標準為:奶類以及擬主要供36個月以下幼兒和供孕婦及授乳女性食用的食物中三聚氰胺的最高濃度不得多於每公斤含1毫克(1ppm),而其他食物可容許的最高濃度一概不得多於每公斤含2.5毫克(2.5ppm)。
就奶類而言,我們一直以來的政策目的是,所有液態奶類和奶類飲品均應符合每公斤含1毫克的規定,包括市面常見的樽裝、紙盒裝和膠盒裝的液態奶類,亦包括由奶類固體製成的產品(例如高鈣低脂奶),以及添加了其他成分的奶類,例如味道(如朱古力奶)。所有這些液態奶類產品均須符合每公斤含1毫克的規定。
在向業界介紹有關三聚氰胺規例的簡介會上,我們已清楚向他們講述規例所涵蓋的範圍,特別是奶類及奶類飲品內三聚氰胺的法定最高濃度為每公斤含1毫克。
為確保市民和業界對法例的要求有明確的理解,以及方便業界遵從法例,我們建議修訂《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清楚加入「奶類」及「奶類飲品」的釋義,以確保「奶類」包括所有「奶類飲品」。新釋義將適用於第132AF章載列的所有有害物質。
立法會就《修訂規例》所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對修訂並無異議,我請各位議員支持這項議案。
多謝主席。
完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