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大廈滲水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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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慧k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屋宇署與食物環境壎芵p成立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專責處理大廈滲水投訴。聯辦處可就證實個案向有關人士發出《妨擾事故通知》或向法庭申請《妨擾事故命令》,而不遵照有關通知或命令的人士可被檢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年3月至10月期間,各聯辦處共接獲多少宗滲水投訴;當中多少宗找到滲水源頭;由接獲投訴至找到滲水源頭平均需時多久,以及該數字與2006年及2007年同期的數字比較的變動百分比;

(二) 聯辦處於上述期間共發出多少次《妨擾事故通知》及向法庭申請《妨擾事故命令》的次數,以及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當中有多少宗個案的有關人士被定罪及他們被判處的懲罰為何;

(三) 鑑於申訴專員公署於本年3月發表的報告提及政府打算制訂工作指引,訂明職員須定期通知投訴人個案處理的進度,政府是否已制訂該指引;若是,指引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鑑於較早前有投訴指以「色水測試」確定滲水源頭效果欠佳,聯辦處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是否採用該項測試;在聯辦處現時進行滲水測試的個案中,只採用「色水測試」的個案所佔的百分比;會否採用其他測試方法取代「色水測試」;若會,有關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正如申訴專員在本年初發表的《有關滲水投訴的處理直接調查報告》中指出,在私人物業出現滲水情況,基本上是樓宇管理和維修問題,主要應由業主負責。然而,若滲水問題造成壎芫擾、影響樓宇結構或浪費食水,政府便有責任考慮透過行使有關法例下的權力介入。基於上述理念,食物環境壎芵p及屋宇署於2006年以試驗計劃模式成立聯合辦事處(聯辦處),以協助市民解決部分滲水問題。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的回應如下:

(一) 所需統計數字表列如下:

        接獲的滲水投訴個案  成功確證滲水源頭個案
        ─────────  ──────────
2008年
3月至10月   16,848      2,864

2007年
3月至10月   12,414      2,128

2006年
3月至10月   10,034      1,306

  聯辦處對滲水源頭調查有既定的標準及規定。部分接獲的滲水投訴個案由於不涉及壎芫擾、樓宇結構安全或浪費食水,並不屬於聯辦處法定權力跟進的範圍。亦有部分個案涉及虛報、滲水已經停止或投訴人撤銷投訴等,因此聯合辦事處不會繼續調查工作。

  聯辦處人員要成功入屋進行多項測試,以確定滲水源頭,有關業主/住戶的合作至為重要。倘若得到有關人士的充分合作,聯辦處一般可於約130天(90工作天)內完成調查。但由於很多個案須要反覆與投訴人安排時間實地視察及取得被投訴住戶同意入屋作多次檢查,故由接獲投訴至成功證實滲水源頭,平均需時168天。聯辦處會加強宣傳教育,希望得到更多業主/住戶的合作,令該處可迅速完成調查行動。

  由於聯辦處在2006年7月才正式把服務推展至全港各區,而部分2008年收到的投訴個案的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因此2006、2007及2008年的數字不能作直接比較。

(二) 如調查結果顯示有關滲水問題涉及壎芫擾,聯辦處會向有關業主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有關業主減除有關妨擾事故。如有關業主沒有遵從妨擾事故通知的規定,食物環境壎芵p會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10,000元。過去因滲水而被法庭定罪的個案,罰款由500元至4,000元不等。

  下表列載所需統計數字,包括在有關期間發出的妨擾事故通知、向法庭申請簽發的妨擾事故命令、檢控個案及已審結並定罪個案:


       發出的妨擾 向法庭申請簽發      已審結並
       事故通知  妨擾事故命令  檢控個案 定罪個案
       ───── ─────── ──── ────

2008年  1,500    2     29   7
3月至10月

2007年    458    1     14   9
3月至10月

2006年    284    3      8   5
3月至10月

  由於聯辦處在2006年7月才正式把服務推展至全港各區,而部分2008年收到的投訴個案的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因此2006、2007及2008年的數字不能作直接比較。

(三) 聯辦處已經制訂並實施工作指引,在接獲滲水投訴後3個工作天內認收有關投訴,並於6個工作天內聯絡投訴人及安排進行調查。如在接獲投訴後3星期內完成調查,便會給予投訴人詳盡答覆,否則會在認收投訴後1個月內及每隔一段適當時間再發出覆函,告知投訴人調查進展。

  倘若得到有關業主/住戶的充分合作,聯辦處一般可於約130天內完成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投訴人及有關業主,否則會在認收投訴後約130天內及其後每2個月發出覆函告知投訴人有關調查工作的進展。

(四) 調查滲水投訴時,聯辦處採用非破壞式的測試方法,目的是希望不會對有關家居設置造成破壞,以避免因調查而引起不必要糾紛及法律訴訟。調查人員會因應現場環境及受滲水影響地方的水濕變化,作出合適而有效的測試,包括色水測試、水錶流量測試、反喉管水壓測試、地台或天台蓄水測試、螢光色水及紅外線溫度測試等。由於個案大多採用混合測試方法,因此聯辦處未有對各項獨立測試方法分別作統計。

  調查人員會審視或測試最普遍的滲水源頭,包括去水渠管和供水喉管有否破損、地台防水設施有否損壞、是否由雨水引起滲漏等。根據過往經驗,在成功確證源頭的個案中,超過一半都是由去水渠管破損或地台防水設施損壞而引起的,而色水測試是一個直接而有效的方法確證滲水源頭。

  現時有一些儀器,例如紅外線溫度探測儀或微波探測儀等,可以量度物件的表面/層溫度。專業人士可以利用這些儀器的協助,加上其專業判斷,譯解滲水情況或源頭。然而,這些儀器的準確性或會受現場環境影響而有所差異,因此須配合其他的測試或資料,才能有效確證滲水源頭。聯辦處會繼續留意科技發展,以改善調查及測試的方法。



2008年1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