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強積金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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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鳳英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有很多投資者因誤以為與雷曼兄弟有關的結構性票據屬低風險而購買了該等產品,以致雷曼兄弟在美國宣布申請破產保護後,他們損失慘重。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沒有採取措施,防止僱員在強制性公積金帳戶的累算權益同樣因投資於類似的金融產品而蒙受巨大損失;如果有,具體的措施是甚麼;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強積金法例嚴格規管強積金成分基金的准許投資項目,以盡量減低風險,保障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簡稱「積金局」)指出,與雷曼兄弟有關的結構性票據並不符合法例下訂明的准許投資項目,而所有強積金成分基金均沒有投資於有關產品。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內的附表1已明確規定准許投資項目所必須符合的條件,舉例來說,債務證券須符合若干準則,例如由得到最高信貸評級的任何政府所發行或保證的債務證券,才可成為准許投資項目。在公司債務證券方面,則須符合由積金局訂明的最低信貸評級,或須在積金局核准的證券交易所上巿。

  此外,法例亦有訂立分散投資的規定,以減低風險。其中一項規定要求強積金基金最多只可把其資金總額的百分之十,投資於同一個機構所發行的證券及其他准許投資項目。有關法例亦限制強積金基金進行借貸和槓桿投資等較高風險的活動。

  積金局會透過不同途徑,確保強積金計劃的核准受託人嚴格遵守有關投資規定,包括審閱由受託人提交的法定申報表及報告、進行實地巡查,以及調查收到的投訴等,而所有成分基金的投資均須由獲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經理管理。

  在資料披露方面,現時已有守則訂明,受託人必須在向計劃成員發出的要約文件和基金概覽內,清楚列明有關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組合分布和風險水平等,以確保計劃成員有足夠資料,因應其個別的投資取向和可承受風險程度等因素,選擇合適的成分基金。

  因應目前的市場情況,積金局已進一步加強監察措施,例如要求受託人向該局提交更多資料,包括成分基金的投資項目等,以確保強積金計劃的營運符合所有有關規定。



2008年1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