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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決議案的首次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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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決議案的首次發言全文:

主席:

  在過往個多月,我和我的同事已經好幾次在這個議事廳與各位議員討論如何跟進雷曼事件,並向大家報告政府在協調各方以協助受影響投資者所取得的進展。現在首先,我會向大家匯報一下在過去的個多星期,在政府、監管機構、銀行公會及分銷銀行努力下,我們所取得的最新進展。

最新進展

回購方案

  繼銀行公會專責小組與各分銷銀行接納我們的回購建議後,專責小組和各分銷銀行已於上星期二(十一月四日)就抵押品估值的計算方法達成共識,可望在十二月初為所有有價值的「迷你債券」展開回購工作。據銀行公會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每個系列的迷你債券現值是取�貝顙銎閰舕~的估價,不同系列的迷你債券的現值是會有高低的分別。根據市場人士了解,一些系列的抵押品仍是有價值,所以回購是可為投資者套現。

  我們向分銷銀行建議這個回購方案,是希望讓受影響的「迷你債券」投資者盡快取回投資現值,省卻他們需要經過繁複而冗長的清盤程序,我們相信這是最能務實地協助受影響投資者的方法。

調查

  調查方面,政府及監管機構和各位議員一樣,不會姑息違規銷售的行為,因此金管局與證監會已投放額外資源,承諾公平及迅速地處理有關投訴。截至上星期五,金管局已經向證監會轉介了共96宗涉及五間分銷銀行的投訴。此外,截至上星期四(十一月六日),金管局已就近700宗投訴正式立案調查,同時現正就約3,100宗投訴收集進一步資料。

  證監會正採取由上而下的方式,徹查有關銀行和經紀行的銷售手法和政策,包括是否因為系統性缺失或管理監控不當,以致錯誤銷售這些產品予某些投資者。證監會所針對的是系統性的問題,過程比處理個別個案複雜。同時,為免調查結果被法律挑戰,證監會必須確保所有調查程序正確及依足法例進行,但已保證會盡快完成調查。

  若上述調查確立分銷商有違規銷售,證監會可在諮詢金管局後,對有關分銷商施加處分,包括譴責、罰款、暫時吊銷註冊或將違規者從持牌人或註冊人名單上除名。值得�L調的是,證監會可向違規銀行或經紀行罰款最高港幣一千萬元或所賺取利潤金額的三倍。

  在考慮所施加的處分時,證監會會考慮有關人士或機構已為補救或減輕失當行為的後果而採取的行動。所以,證監會鼓勵銀行及經紀行盡快自行調查有關投訴,並與受影響投資者達成調解協議。部份銀行已採取相應行動。

調解、仲裁及訴訟

  我們明白投資者對能否及何時可取回投資金額感到憂慮,因此除了要求分銷銀行盡快提出回購方案外,亦鼓勵他們盡快與受影響投資者(特別是那些年長或缺乏投資經驗的人士)達成和解協議。為協助雷曼產品的投資者與分銷銀行加快解決彼此之間的賠償問題,金管局在個多星期前(十月三十一日)宣布推出調解及仲裁服務,金管局並會為涉及投訴初步成立的投資者支付其在此項服務的費用。仲裁中心已收到不少來自購買雷曼產品的投資者的查詢,當中部份個案更已進入調解程序。

  個別投資者亦可能希望循法律途徑透過訴訟索償,消費者委員會已調配人手,就接獲的五千多宗投訴,一方面將個案通知相關銀行,嘗試進行和解;另一方面正就其中50宗較有理據,以及明顯違規銷售的個案,考慮運用消費者訴訟基金提出訴訟,向銀行追討賠償。政府亦已承諾如有需要,會向訴訟基金注資。

  此外,金管局已向銀行發出指引,要求銀行向購買了投資產品的客戶,提供電話對話錄音。客戶可以向銀行提出要求,並在有親友或顧問陪同下聽取錄音和作筆記,相信這有助加快調解、仲裁或訴訟的程序。

協助投資者的工作漸見成效

  從以上的匯報,相信大家亦同意我們的工作已取得一定的進展,在過去個多星期,傳媒亦有報導已經陸續有銀行向客戶提出及達成和解方案,尤其是年長及沒有投資經驗的客戶將獲優先處理。政府很歡迎這些行動,亦會繼續鼓勵其他分銷商盡快與受影響的投資者商議,尋求雙方接受的解決方案。

  一直以來,政府和各位議員的目標其實是一致的,就是盡力為受影響的投資者提供最適切的協助。而以目前的進展看來,我們相信,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一方面繼續促使分銷商與客戶達成回購安排,並透過調解或仲裁服務處理賠償問題;另一方面,金管局和證監會亦會爭取時間,竭力完成有關的調查工作,希望查出事件的真相和問題的根源。

  既然有關工作已取得一定的進展,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政府、監管機構和銀行繼續專注地依循上述途徑處理事件,並給予空間使其發揮效用。

須否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

  我們絕對尊重立法會行使《特權法》所賦予的權力的權利,亦明白議員希望藉此追究雷曼事件的責任問題的心意,但對於這是否能最適切協助受影響投資者及最符合整體利益的方法則有保留,我提議大家從幾方面考慮:

1. 銀行界在資源上能否應付這監管機構以外的調查,又不影響回購及和解工作的進度?

2. 到底立法會的介入會否有利於促成回購或和解方案?是否會令投資者取回投資現值的時間變得不明朗?有銀行曾向我們表示,鑑於被立法會傳召猶如接受公開聆訊,他們必須集中所有人手及資源應付,同時亦恐防在調查完成之前向投資者提出回購或和解會對本身不利,很可能會待立法會調查完畢再決定是否及何時繼續有關工作。

3. 小組行使有關權力及特權,會否窒礙監管機構現正進行的調查工作?

4. 如果議員同意回購迷你債券最能幫助投資者取回投資現值,相信大家均會同意銀行應優先投放資源落實回購安排,以免令有關工作在現階段節外生枝。兩個監管機構即金管局和證監會,均會憑�茖銧I經驗和專業的調查隊伍,找出迷你債券事件的成因和分銷機構對事件應付的責任。

  我和我的同事都希望和各位議員一起努力,務求使投資者得到最適切的幫助。

  多謝主席。

完

2008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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