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延長豁免徵收僱員再培訓徵款至2013年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十一月十一日)決定根據《僱員再培訓條例》制定《2008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3)(第2號)公告》(《第2號修訂公告》),以便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暫時豁免僱用所有外地勞工(外勞)(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僱主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的責任,為期五年。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說:「政府在考慮到金融風暴對現時經濟情�G的影響、公眾意見與僱員再培訓基金的財政狀況後,作出是項延長豁免徵款期限的�貝w。」

  「我們認為進一步延長暫時豁免徵款期限,可在為中產人士進一步提供紓緩,以及提供培訓及再培訓服務以滿足本地工人需求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暫時豁免徵款的安排將適用於所有由入境事務處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簽發給外勞/外傭的簽證所涉及的合約,包括新合約及續簽的現有合約。

  張建宗說:「儘管進一步延長豁免徵款的期限,政府的整體政策仍然維持不變,就是主要以徵款收入支持僱員再培訓局(再培訓局)的運作,以及僱用外來低技術勞工的僱主須分擔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勞工的費用。」

  「長遠來說,我們必須維持徵收徵款,以確保再培訓局有穩定和足夠的財政資源,提升本地工人的就業能力,維持香港的經濟競爭力。」

  《第2號修訂公告》在今日刊登憲報後即時生效,並將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完

2008年11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47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