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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十一月七日)在憲報刊登《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技術備忘錄》,訂明電力行業二零一零年及以後三類空氣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排放限額數量。這是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26G條發出的首份技術備忘錄。該條例在本年七月修訂,規定環境局局長須作出上述的分配。電力行業於二零一零年及以後的年排放總量上限會設定為25,120噸二氧化硫、42,600噸氮氧化物和1,260噸可吸入懸浮粒子。
政府發言人今日說:「發電是本地的最大污染來源。政府從二零零五年起,已為發電廠設定排放總量上限並逐步收緊。技術備忘錄對確保實現二零一零年減排目標非常重要。該減排目標是政府與廣東省政府在二零零二年四月達成,以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區的空氣質素。」
根據技術備忘錄,發電廠會按其所佔供港使用總發電量的比率來分配排放限額。這樣可確保所有發電廠就每單位發電量獲配同等的排放限額,以促進清潔生產。日後如有新發電廠加入電力市場,它亦可按規定獲分配排放限額,數量最多約為總排放限額數量的百分之一。為配合各發電廠在電力市場發電量佔有率的變化,排放限額的分配會不少於每三年一次,按發電廠最新供港使用總發電量的比率,定期進行更新。
為實現二零一零年的排放總量上限,兩家電力公司已�茪漍i行各項減排措施,包括加裝�蝞藅瘝虜佶m和增加使用天然氣發電等,以減少它們的排放量。
發言人補充說:「所有發電廠須確保其有關空氣污染物的實際年排放量不可超出其持有的相關排放限額的數量。違例者可按超排量每噸重罰三萬港元。其後再違例,懲罰會更嚴厲,可按超排量每噸罰款六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
技術備忘錄會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提交立法會,以期在二零零八年年底前生效實施。
完
2008年11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