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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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王國興議員就傷殘津貼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本人較早前接獲一名工友申訴,他表示因工傷導致肢體殘障後,既喪失了工作能力,又多次被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拒絕其傷殘津貼的申請,原因是醫生評定他的殘疾程度並未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因此不符合「嚴重傷殘」的定義。此外,有評論指由於醫生採用不同的準則,殘疾程度相近的人士往往有不同的醫療評估結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社署會不會檢討傷殘津貼的發放準則,包括更清晰地界定何謂「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

(二) 當局會不會檢討及改善現時有關醫療評估的指引和準則,以解決醫療評估結果不一致的問題;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 當局會怎樣增加有關的醫療評估及上訴機制的透明度(例如會不會向申請人詳細解釋申請被拒絕的原因)?

答覆:

主席:

  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傷殘津貼,包括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申請人無須供款,亦無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此津貼的目的是為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現金津貼,以應付因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經由壎芵p署長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證明為嚴重殘疾,而其嚴重殘疾情況將持續不少於六個月的人士可申領普通傷殘津貼;至於高額傷殘津貼申請人,除要符合上述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外,還須經由壎芵p署長或醫管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證實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斷照顧,及並沒有在政府或受資助院舍(包括政府在合約院舍內的資助宿位及透過改善買位計劃下購買的安老院舍宿位)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在教育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現時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受助人每月分別可領取1,170元及2,340元。

  現分項回答議員提問如下:

(一) 現行傷殘津貼的申請資格已清晰指出,申請人是否屬「嚴重殘疾」,須由壎芵p署長或醫管局行政總裁證實,申請人的殘疾情況大致相等於《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附表1準則界定的喪失100%謀生能力情況。我們必須強調,不同殘疾類別的申請人現時需要經醫生證明符合傷殘津貼計劃的「嚴重殘疾」定義,才可申領傷殘津貼。

(二) 現時為使醫療評估保持一致和客觀性,醫生會參照標準化的「醫療評估表格」和專業醫療評估檢視清單作出評估。「醫療評估表格」載列申領傷殘津貼的條件,而檢視清單則是由醫管局和壎芵p制定以評估殘疾程度。在評估傷殘津貼申請人的殘疾程度時,醫生會參照既定的條件和指引,並運用其個人專業知識和判斷作出評估。

  我們已在二○○六年九月起採用新修訂的檢視清單和醫療評估表格,具體列明「器官殘障」亦包括在其他任何令致身體全部殘疾的情況。

(三) 如任何人士對社會福利署(社署)就社會保障福利的申請資格和發放情況所作的決定感到不滿,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組織,委員會的主席及成員,均為行政長官委任的非政府人員。凡涉及醫療評估的上訴,上訴委員會會與醫管局安排,由負責社會保障上訴的醫療評估委員會再次評估申請人的身體狀況。醫療評估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成員由一名醫管局的醫生和兩名香港醫學會代表組成。

  如答案第(二)部分所述,進行醫療評估的醫生已有清晰的指引。有關醫療評估的目的是用以評核申請人是否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申請人如不獲批准申請或在對社署的決定不滿而提出上訴時,社署發出的「申請結果通知書」及上訴委員會發出的「決定通知書」均會列明其申請不獲批准及上訴未能得直的理由。



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