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懸掛國旗與區旗
**************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皇發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的書面答覆:

問題:

  《區旗及區徽條例》訂明,凡國旗與區旗、國徽與區徽同時懸掛時,應當將國旗或國徽置於較突出的位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現時有多少政府轄下的建築物和場地設有兩支或以上的旗桿,以供同時懸掛國旗及區旗;及

(二)在第(一)項所述的建築物和場地當中,有多少處因旗桿高度相同,以致同時懸掛國旗及區旗時未能符合上述規定;鑑於香港回歸已超過十年,政府有否計劃對該等旗桿進行改裝工程,以便在同時懸掛國旗及區旗時能符合上述規定;若有,何時完工;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政府就其轄下的建築物和場地設有兩支或以上的旗桿並沒有統計數字。不過,根據政府指引,現時約有八十個地點須於指定日子展示國旗。此外,多個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理的場地、醫院管理局的醫院及教育局轄下的官立學校亦已獲批准於指定日子展示國旗。當在以上所述地點展示國旗時,區旗亦應同時展示。因此這些地點均設有兩支或以上的旗桿。

(二)《區旗及區徽條例》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凡國旗與區旗同時懸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較突出的位置。基於以上規定,在實際執行上,當平列懸掛國旗和區旗時,國旗在右,區旗在左,而區旗應小於國旗;如國旗、區旗與其他旗幟同時懸掛,須把國旗置於中心或較顯著的位置。

  行政署長批准個別部門升掛/展示國旗時,會提醒有關部門在升掛/展示國旗及區旗要注意的細節。各政府部門皆須遵守有關規定。行政署亦不時發出通告予政府部門,重申相關要求。



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