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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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發出:

  5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11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27,000元。

  翔集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0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1,2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2,000元。

  得利高國際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10月及12月至2008年3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5,000元。

  郭雅妍經營靈�滼]計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1月至3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000元。

  前鋒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1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4,000元。

  智盈(香港)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1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3,000元。

  另外,積金局亦代8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3名僱主追討港幣63,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2名與訟人,包括忠信發展有限公司經營景福酒家及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幸運樓酒家,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8,384.22及10,618.6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與訟人聯盟﹙遠東﹚控股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3,546.3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20元、90元及245元。

  較早前,聯盟(遠東)控股有限公司及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幸運樓酒家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承認28及20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分別被罰款港幣40,400及32,500元。

  另外,海安護衛有限公司亦於較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罰款港幣8,000元。

完

2008年11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