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訛稱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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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一份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43E條,今日(十一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被判罰款8,000元。

  被告陳樹行,被控違反《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43E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

  案情透露,被告於2008年5月30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人蓄意作出虛假聲明,訛稱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實際上他並沒有永久性離開香港。

  積金局發言人表示積金局會繼續加強執法,嚴厲打擊這類違法行為,並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另外,4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簡稱《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8,000元。

  華冕國際數碼技術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2014639)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4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4,000元。

  利祥倉儲運輸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1538507)被控違反《條例》第7(1A)(b)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1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5,000元。

  皇朝(專業)發展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6960543)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1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3,000元。

  均億投資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9536688),被控違反《條例》第43D(1)(b)條,即妨礙積金局行使或執行職能的罪行。被告承認控罪,被判罰款港幣3,000元。此外,被告又被控違反《條例》第 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1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3,000元。被告公司共被罰款港幣6,000元。

  另外,積金局代6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3名僱主追討約港幣46,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 3名與訟人,包括泗龍有限公司經營的濠苑茶餐廳、陳蘭清經營的皇妃傢俬系列及單何九經營的合德欄,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0,838.5元、10,149.98元及5,67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10元、790元及160元。



2008年11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