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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月接獲市民投訴,指有學校以學生的操行及學習態度欠佳為理由,迫使他們的家長簽署學生自願退學書,剝奪這些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離校的學生(不包括畢業生)人數、當中分別被開除學籍及自願離校的人數及他們離校的原因,以及被開除學籍後獲其他學校取錄的人數;及
(二)政府會否採取措施防止學校以上述理由迫使學生家長簽署學生自願退學書,以保障學生免被剝奪接受教育的權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回覆:
主席:
(一)學校必須在學生離校(包括轉校,或連續缺課的第七天),向教育局申報有關資料。一般而言,申報離校的原因包括轉校、工作、離港、修讀其他課程、輟學等,當中並沒有被開除學籍或要求學生自願離校的原因。
就申報的個案中,如屬缺課或懷疑輟學的個案,本局缺課個案專責小組會作跟進,安排學生儘快復課。
過往三個學年,該小組曾跟進的有關個案數字如下:
2005/06 2006/07 2007/08
4,861 9,356 8,884
2005/06學年的數字只包括六至十五歲學童的個案。自2006/07學年開始,本局要求各中、小學,不論學生的年齡均須向本局申報,故該小組需跟進的個案因此而增加。
(二)本局絕對不贊成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勸諭學生自願離校的行為。本局在2006年10月所發出的通告第11/2006號「確保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已清楚向學校申明本局的政策,並督促學校必須加強措施,確保學生定時上學。學校如有空置學額,亦須取錄願意復學的輟學生。
本局要求學校應本著「有教無類」的精神,協助學生解決學習上的困難和行為上的問題,盡力教好每一個學生。學校若單以學生成績或操行欠佳而要求他們離校,實在有違教育精神。
在資源方面,本局亦要求學校善用政府所給予的資源,為不同能力和性向的學生提供多元化和優質的教育;並制訂適合的教學策略及輔導措施,協助他們面對困難。學校亦應盡量調配資源,及由校內全體教師積極參與,協助學生解決在學習上或適應學校生活上的一切困難。
在訓育方面,本局已編制「學生訓育工作指引」及「學校行政手冊」,要求學校採取「具教育意義的訓育策略」來推行學校訓育工作,強調學校應選用正面及積極的方法,以處理學生的行為問題。
在監察方面,本局透過視學,探訪及與學校的聯絡,監察及提醒學校採取適當而有效的措施來協助學生,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當接到有學校開除學生或迫使家長簽離校書,剝奪學生接受教育權利的個案時,本局會即時作出調查和處理。對於違反有關指引的學校,本局會採取適當的跟進,包括發信警告予有關校長;對於經常違規的學校,本局會考慮加�L措施,包括警告其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以及公開譴責等。
完
2008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