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職業病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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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鳳英議員就職業病診斷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工人向本人反映,勞工處轄下的職業健康診所就僱員是否患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的職業病所作診斷,往往與公立醫院或私家診所註冊醫生的診斷有所不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否機制讓僱員知悉職業健康診所診斷職業病時所採用的標準、原則、程序及所需時間;

(二)會否考慮參考內地壎苀★{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設立一套更有系統的職業病診斷機制;及

(三)會否考慮設立一套法院以外的機制,以處理僱員或僱主針對職業健康診所的診斷提出的上訴;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法例第469章《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第360章《肺塵埃沉荅f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和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所列明的職業病共有52種。該三條法例分別就職業性失聰、肺塵埃沉荅f(包括矽肺病和石棉沉荅f)及間皮瘤,和另外48種職業病的確診程序有不同的規定:

(一)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管理局)及其轄下的醫事委員會負責處理及裁定職業性失聰補償的申請,包括裁定申索人是否罹患法例中訂明的職業性失聰。該管理局的成員包括一名勞工處職業健康科的醫生,而其醫事委員會的成員則包括耳鼻喉和職業醫學專科醫生,及聽力學家;

(二)根據《肺塵埃沉荅f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肺塵埃沉荅f判傷委員會(判傷委員會)負責裁定有關申索人是否罹患肺塵埃沉荅f及間皮瘤,該委員會由三名醫生組成,其中一名是勞工處職業健康科的醫生;

(三)若申索人不滿有關裁定,他們可要求管理局或判傷委員會覆核該裁定,若他們仍不滿覆核的結果,可向法院提出上訴;以及

(四)至於《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48種職業病,勞工處負責處理有關補償申索。若僱傭雙方對僱員是否罹患條例內列明的職業病存在爭議,勞工處會在僱員的同意下搜集個案資料及醫事報告,並在諮詢該處職業健康科醫生的專業意見後,向僱傭雙方提供有關醫學意見。如果有關爭議未能透過勞工處的協助得到解決,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法院就有關個案作出裁決。

  除了為懷疑自己患上與其工作有關的疾病的僱員診治外,勞工處轄下兩間職業健康診所的醫生亦為病人診斷他們是否罹患《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的職業病。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職業健康診所醫生為病人初診及覆診時,會詳細了解病人的病歷和職業史、為他們檢查身體和安排相關的化驗。醫生亦會視乎需要和病人的意願,在診症後安排與勞工處的職業環境衛生師一同到病人工作的地點視察,以了解其工作環境中有否與該疾病相關的危害因素。透過綜合分析這些資料,醫生便可診斷病人是否罹患《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的職業病。在為病人診症時,醫生會因應病人本身的情況,向他們解釋其臨床表現、診斷程序和約需時間、檢查和化驗結果、工作地點視察的結果,以及診斷和治療計劃等事項。在完成診斷後,若病人對結果有異議,醫生會覆核有關個案。

  為了向公眾及註冊西醫生闡釋《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的職業病,包括職業病的徵狀、有關工序或職業的例子及補償等事宜,處方制定了「例須補償的職業病指南」和「診斷應呈報職業病指引」。這些刊物除可在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外,亦可在該處的網頁下載。勞工處更曾向全港所有註冊西醫以郵寄方式免費派發「診斷應呈報職業病指引」,以協助他們了解職業病的診斷準則。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即《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並由具資格執業醫師進行。而有關診斷必須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若當事人對診斷有異議,可向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因此,香港現時的職業病診斷和覆核機制,尤以職業性失聰、肺塵埃沉荅f和間皮瘤的診斷而言,與國內的相關機制大致相若,均是由專業醫生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的情況、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有系s地作出診斷,並在病人或申索人對結果有異議時作出覆核。長遠而言,勞工處會繼續留意內地和國際上職業病診斷的發展,在有需要時進一步改善現有的機制。

(三)如前文所述,《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和《肺塵埃沉荅f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已有設定有關職業病診斷的覆核和上訴機制。就《僱員補償條例》下訂明的職業病而言,若僱傭雙方對僱員是否罹患條例所訂明的職業病存在爭議,勞工處會向他們提供該處職業健康科醫生的診斷意見,而處方醫生在需要時亦會覆核有關個案。如果有關爭議未能透過勞工處協助得到解決,則個案須交由法院作出裁決。

  香港現有向法院上訴以處理有關職業病診斷爭議的機制,與國際慣例相若。其實,在有訂明職業病名單以處理補償事宜的司法管轄區中,由司法機關進行上訴聆訊,也是頗慣常的做法。例如:在新加坡、紐西蘭及澳洲和加拿大的某些省份,這些爭議個案均如香港一樣,直接轉介至法院作出裁決。



2008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