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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成一手住宅物業「實用面積」統一定義今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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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及房屋局今日(十月十日)公布,統一的「實用面積」定義由今日起納入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的規管範圍。由今日開始,經地政總署新批出的預售樓花申請項目,必須在售樓書中採用統一的「實用面積」定義。

  統一後的「實用面積」是指單位的面積,以及露台和工作平台(如有)的面積的總和。至於物業的其他地方面積,例如窗台,則會逐項列出,但不包括在「實用面積」之內。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表示:「未建成一手住宅物業的「實用面積」定義經統一後,將有助進一步提高樓花銷售說明的透明度及清晰度,使置業人士能更全面地掌握有關物業的面積資料,方便作出比較。」

  運輸及房屋局過去數月就如何統一「實用面積」的定義諮詢了有關團體,包括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商會)、香港測量師學會、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律師會、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以及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聽取了它們的意見。統一後的「實用面積」定義與香港測量師學會《量度作業守則》(《守則》)及該會於本年八月公布的《守則》補編中的「實用面積」定義相同。

  為配合統一的「實用面積」定義的推行,商會在今日向其會員發出了新修訂的作業指引以及標準價單範本,要求會員在新批出的未建成一手住宅物業的售樓說明書及價單中,採用統一的「實用面積」定義及表述方式。監管局亦在今日向地產代理發出了通告,要求地產代理向準買家提供全面和準確的單位面積資料。與此同時,消委會以及監管局會加強消費者及地產代理行業的推廣及宣傳教育工作,以增強消費者及地產代理行業對統一的「實用面積」定義的了解及認識。

  今日或以後開售的樓花,當中有部分是在今日以前已在「同意方案」下獲地政總署批准進行預售。故此,其售樓書及價單仍可採用舊有的定義。相信經過一段過渡期後,有關情況會漸漸不再出現。



2008年10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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