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董事四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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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董事及四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簡稱《條例》),今日(十月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59,300元。

  莊臣運輸(中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1768619)董事張耀棠,被控違反《條例》第7A(2)a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七月至二○○七年十一月期間的十二個月份,沒有用其本身的資金向有關註冊計劃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二項控罪,各被罰款港幣1,2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4,400元。此外,被告又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三月至四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二項控罪,各被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000元。被告合共被罰款港幣16,400元。

  莊臣運輸(中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1768619),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2)a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四年十二月至二○○六年六月期間的十二個月份,沒有用其本身的資金向有關註冊計劃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二項控罪,各被罰款港幣1,2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4,400元。此外,被告又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十二月至二○○八年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各被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000元。被告合共被罰款港幣17,400元。

  娉婷國際美容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6903898)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五月至二○○八年二月,及二○○八年三月至五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兩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三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9,500元 。

  聚點餐廳有限公司經營的得寶聯誼會(商業登記號碼:35266293)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八月、十月及十一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000元 。

  梁培秀經營的長豐多媒體(商業登記號碼:34053881)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一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3,000元。

  另外,積金局代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約港幣5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何惠芳及何昭明經營的建興印刷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0,264.1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兩名與訟人,包括黃偉強經營的偉泰貨運公司及翔集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9,590.5元及5,631.9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00元、160元及80元。



2008年10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