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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九月二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15,000元。
被告立揚海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8654031),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一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一項控罪罪名成立,被罰款15,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又代表十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六名僱主追討港幣86,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裕生工程有限公司、許廣安經營的南華東江菜館及萬順海運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9,064.32元、13,514.55元及6,471.9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包括新思有限公司經營的澳門街、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的幸運樓酒家及福升國際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8,070.74元、17,180.85元及2,014.4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96元、170元、96元、180元、120元及166元。
較早前,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的幸運樓酒家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二十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32,500元。
完
2008年9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