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董事及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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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董事及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九月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9,600元。
維港國際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6585949)董事劉玉波,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十二月至二○○八年四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1,2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9,800元。
而維港國際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七月至十一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1,2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9,800元。
另外,積金局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港幣7,5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陳子川經營勵成貿易公司及經緯發展(香港)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668.98元及84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50元及101元。
完
2008年9月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