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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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十八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港幣36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十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1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偉基運輸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十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60,100.97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布錦鴻前經營的�擠髐u程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4,038.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四名與訟人,包括Lead Young Sea & Air Freight Co. Limited、國冠環保有限公司、謝綺文經營的博益補習中心及黃文順經營的嘉豐行印刷機械,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6,769.21元、12,052.5元、6,897元及3,335.4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分別為港幣240元、160元、186元、210元及192元。

完

2008年8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