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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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十五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33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約港幣5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聯光電器工程有限公司及信富通訊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四名及三十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35,594.80元及100,680.47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陳志明前經營的羊城茶廳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1,481.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一名與訟人,翔集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8,061.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分別為港幣241元及110元。



2008年8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