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及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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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及一間公司今日(八月十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條,各被判罰1,100元。

  案情透露,位於銅鑼灣富明街的一間會所於去年六月取得會址合格證明書開始營業,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牌照處)去年十二月發現該會所供非會員使用,遂向證明書持有人發出警告信。

  今年一月,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該會所內惠顧食物和飲品,但職員並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身為會址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一名女子,及經營該會所的一間公司觸犯了合格證明書特別條款一,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08年8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