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八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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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將於明日(八月一日)生效。勞工及福利局發言人表示新條例實施後,可大大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

  《家庭暴力條例》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民事補救,主要讓某些特定家庭關係中的個人及其子女,透過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騷擾。由八月一日起,條例將擴大涵蓋範圍,由原來針對配偶和異性同居者之間的騷擾行為,延伸至包括前配偶、前異性同居者,以至直系及延伸家庭關係的成員。

  發言人說:「經修訂的《家庭暴力條例》亦大大加強對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保護,他們在起訴監護人協助下,可就其父母、兄弟姊妹和特定直系及延伸家庭關係成員的騷擾行為,向法院申請強制令。法院亦可在發出禁止施虐者進入某些地方的強制令時,更改或暫停執行關乎相關未成年人的管養令或探視令。」

  在新法例下,法院可在發出禁制騷擾令時,規定施虐者參與獲社會福利署署長核准的反暴力計劃,以改變其暴力態度和行為,防止暴力事件再次發生。

  他說:「法院如認為施虐者曾導致申請人或有關未成年人身體受傷害,或合理地相信施虐者相當可能會導致申請人或有關未成年人身體受傷害,可在發出強制令時附上逮捕授權書。」

  為配合婚姻及子女管養權的相關程序,法院可延長強制令或逮捕授權書的有效期,上限為兩年。

  政府會繼續進行宣傳工作,加深市民對新法例的認識,並協助家暴受害人了解他們的權利、法律賦予的保護,以及社會所提供的支援服務。



2008年7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