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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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七月三十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50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九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約港幣98,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早前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永達建設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十六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503,861.96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超柏物流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6,702.3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二名與訟人,Lead Young Sea & Air Frieght Co. Limited及Yuen Mei Feon前經營的Dor Dor Restaurant,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049.3元及2,649.3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256元、160元及130元。



2008年7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