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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2008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議案第二部份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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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應張宇人議員動議修訂《2008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的第二部份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十分感謝各位議員剛才就無障礙通道設施的政策,及設計手冊的檢討和修訂提出很多很寶貴和實質的意見。我現在會就張宇人議員提出的修訂議案作詳細的回應。

  主席女士,《修訂規例》第14條規定一般非住用處所和住用處所的公用地方,在任何平面高度有改變之處,若未設有適合的升降機或升降器械,都需要設有斜道。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通過要求提供暢通易達的通道,讓殘疾人士可與其他的公眾人士一樣,在無障礙的環境下進出處所和使用處所的設施和服務。這項規定不單方便殘疾人士,也同樣方便其他有需要人士,正如剛才張超雄議員說,一個通用的設計,包括老年人、孕婦、帶同嬰兒車人士、家庭也會受惠。

  張宇人議員就《2008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提出修訂,實際效果正如我剛才第一次發言時說,實際上是豁免食肆部分服務範圍,不需要因應平面高度有所改變而提供斜道以供殘疾人士及其他有需要的人士可以方便地使用。主席女士,基於我下列的理由,政府實在是很難接受張議員的修訂。

  首先,有關設立斜道的規定,正如剛才我所說,早在1985年已反映在《建築物(規劃)規例》中。規例一直適用於非住用處所(包括食肆)。修訂規例並未有在此方面加添任何額外規定,我強調是沒有加添一些新的規定。換言之,規例只是保持現行要求提供斜道的條款。

  事實上,修訂規例的目的是因應建築科技的進步,市民生活質素的改善和市民大眾日益提升的期望,改進有關設計規定,以進一步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會。張宇人議員的修訂議案,建議放寬對食肆現行的規管,與修訂規例的目的背道而馳,亦代表對殘疾人士無障礙通道發展的一個重大倒退,與促進殘疾人士福祉的整體方向相違背。

  而且,有關設有斜道的規定不單適用於食肆,也同樣普遍適用於其他非住用處所如商場、百貨公司、室內市場、醫院等及住用處所的公用地方。基於公平公正的原則,我們認為並未有足夠理據,特別就食肆普遍放寬此存在已超過二十年的法定規定。

  再者,與現行的監管模式一樣,修訂規例只適用於新建的建築物和作改建及加建的現存建築物。剛才王國興議員想我們澄清這一點,是很重要。有關人士若可提出理據,証實有不合情理的困難,他們可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變更或豁免有關規定。就此,建築事務監督成立了一個諮詢委員會,名為「暢通無阻通道諮詢委員會」,就每個個案的特殊情況向他提供意見。此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專業人士、殘疾人士和有關政府部門的代表和一名公眾人士。按過去三年的數字顯示,百分之七十二的申請可獲接納,這是相當高的百分比。

  既然現行已設有行之有效的機制,容許一些存有不合情理的困難的個案獲得豁免,我們認為並無足夠理據就食肆普遍地放寬提供斜道的規定。

  正如我在辯論開始時說,修訂規例中的規定,乃經過自2002年展開的全面檢討和廣泛諮詢持份者的意見而達致的最大共識。張議員的修訂議案是對現行有關設有斜道的規定作出重大修改,這個影響很深遠。

  就張議員的修訂中以可移動的斜道替代固定斜道的建議,我們的看法與剛才幾位議員說的一樣,若某食肆有足夠空間設置可移動的斜道,我們難以理解他們為何不可設置固定的斜道。殘疾人士的關注是如果可移動的斜道只在有需要時取用,而食肆把騰出的空間用作其他用途,如用作顧客座位,這安排實有違設置斜道以為輪椅及其他有需要的使用者提供無障礙通道的原意。

  基於以上理由,我們實在很難同意張宇人議員的修訂。但是我一再強調,我們是了解飲食界面對的困難。我也想回應兩點,第一點,有些議員提到為何我們要幾年的時間,才能推出新的手冊出來,是否拖延呢?絕對不是,正如有議員剛才分析,這是一個相當之複雜的建議。劉議員剛才都提到,我們是用一個顧問公司去諮詢業界,亦四次反覆回到立法會,這個共識是不容易的。我們這一屆新政府一上場,便決定將這個「春天」快快推出來,所以這個「春天」也是大家見到的,我們是沒有拖延到的。

  第二點我回應的,就是剛才劉健儀議員問,我們應該要回應張議員剛才說,為何你對食肆有這樣要求呢?對於戲院、停車場、酒店方面,對它們太寬鬆,而對於食肆比較上嚴苛一些,是不是稍為不公道呢?實際上不是的,實際上情況是這樣的,如果是以戲院來說,剛才有議員都提過,那些座位是有固定的位置,而且有功能的作用。因為你在戲院看戲,一定要視線不受阻,有個功能的需要。但食肆沒有這個需要,純粹是一個設計的需要,沒有一個功能的需要,亦沒有一個所謂數目的規定,實際是有彈性的。所以這裡來說,兩者是不能相提並論。

  另外,我想強調,例如車位,我們規定車位的尺寸要大和方便一些,所以要求事實上是更加嚴謹一些。

  主席女士,為盡快落實《設計手冊2008》的設計規定,以進一步推動無障礙通道設施的發展,我懇請議員全力支持盡快實施《2008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和政府就修訂規例提出的技術性和文字上的修訂。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2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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