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六十)(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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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局長及涂謹申議員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附表1第23條的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就附表1第23條的修正,包括把「警監會」的提述改為「監警會」。

  附表1第23(1)條規定監警會須在財政年度完結後的六個月內,或行政長官容許的較長限期內,向行政長官呈交年報。讓行政長官批准一個較長的期限,是要預留彈性,以處理非常罕有和特殊的情況,萬一因為任何未能預見的理由,致令監警會無法如期呈交年報時,可適當處理。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建議刪除這彈性安排,我們認為該修正可能會導致具體運作上出現困難,因此反對涂議員的修正。但我們會應大部分法案委員會委員的要求,修正第23條,表明只在情況合理時,才可准許監警會在財政年度完結超過六個月後才呈交年報。懇請委員支持這項修正。

  附表1第23(2)條訂明,監警會必須在獲行政長官批准後,安排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年報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這條文反映現行做法。涂議員建議刪去條文內須獲行政長官批准的提述。

  監警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我們認為在《條例草案》內規定,監警會須將該會的年報呈交行政長官,經行政長官批准後才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是合理的做法。事實上,多個法定組織的年報,都是由政府當局,而並非有關法定機構,負責安排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這些組織包括申訴專員、平等機會委員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和消費者委員會。附表1第23(2)條訂明的做法,與適用於其他法定組織的慣常程序相若。因此,我請委員反對涂議員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8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