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五十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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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二讀新訂的《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1A、33A及40A條的致辭:

主席女士:

  主席,我動議二讀剛讀出的新訂條文。

第1A條: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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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A條是生效條文。為確保法定監警會將來運作順暢,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加入生效條文,待警監會做好籌備工夫,法例才予生效,讓警監會正式成為法定機構。

第33A條:就會面及證據收集作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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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條賦權觀察員出席警方就某「須匯報投訴」而進行的會面,及觀察警方在就某「須匯報投訴」的調查中的證據收集。按現時的安排,如有關會面或證據收集是在48小時後進行,警方便會事先通知警監會,以便警監會安排觀察員到場進行觀察。

  法案委員會認為應於《條例草案》中訂明,警方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就所有會面和證據收集預先通知監警會,以便監警會成員和觀察員能更有效地觀察警方如何處理和調查「須匯報投訴」。

  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建議增訂第33A條,規定警方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可能就這些會面和證據收集,事先通知監警會。如未能作出事先通知,例如有急切需要在很短時間內進行會面或證據收集,警方亦必須在事後盡快以書面方式通知監警會,並解釋沒有給予事先通知的理由。

  新的第33A條進一步完善通知觀察員的安排,此舉有助提升觀察員計劃的效能,讓觀察員可出席和觀察更多會面和證據收集,使監警會得以更全面地發揮其監察職能。

第40A條:已有的法律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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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二○○六年三月報章報導的警監會洩露個人資料事件,有受影響人士正向警監會提出索償。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有議員關注到這些索償個案會否受《條例草案》影響。

  《條例草案》第40(1)條訂明,「本條例的制定,不影響在生效日期前由前警監會作出,或就它或代它作出的任何事情的有效性」。憑藉這個條文,任何針對現有警監會的訴訟的法律效力,不會因警監會成為法定機構而受到影響。第40(2)條進一步訂明,「在生效日期前依據前警監會的職能或在與該職能有關連的情況下,由前警監會作出或就它或代它作出的任何事情,自該日期起,須在猶如該事情是由監警會作出或就它或代它作出一樣的情況下,具有效力」。因此,任何對現有警監會提出的訴訟如在法定監警會成立時尚未完結,可針對法定監警會繼續進行。

  法案委員會建議就這方面明訂條文,我們對此不持異議,因此建議增訂第40A條,訂明這些申索,不論是透過司法或行政程序作出的,均不會因《條例草案》的生效而中止。

  上述的新訂條文已獲法案委員會支持,懇請各位委員通過。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7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