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四十九)(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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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建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31條第(2)款及單仲偕議員建議修正第(2)款及加入第(3)款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第31條訂明現屬政府公務員的人、監警會的秘書長、法律顧問及其他僱員,或曾屬警隊成員的人,均不具備獲委任為觀察員的資格。我們建議把「現屬政府公務員」的提述修改為「在政府政策局或部門擔任受薪職位(不論屬長設或臨時性質)的人」,以訂明現職公務員、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和政治任命的官員均不會獲委任為觀察員。該修正與較早時對第4條就監警會成員的委任條文作出的修正一致。

單仲偕議員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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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仲偕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建議進一步訂明警隊成員的直系家庭成員,即他們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亦不具備獲委任為觀察員的資格。一如監警會成員的委任,觀察員是以個人身分獲委任。在作出委任時,我們會按照用人唯才的原則,並考慮到觀察員的職能和工作性質,以及個別人士的操守、能力、經驗、專長及對公共服務的承擔,而選擇合適的觀察員。我們亦會顧及人選的背景,以確保任何人士如在履行觀察員職能時有可能存在實際利益衝突,或可能被視為存在利益衝突,均不獲委任為觀察員。因此,為確保觀察員公正和客觀,如我們知悉某人是警隊成員的直系家庭成員(即警隊成員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我們的政策是不會委任他出任觀察員。而在作出委任前,我們會要求獲邀人士申報是否有直系家庭成員為警隊成員。既有行政方法可妥善處理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我們認為無需按單議員的建議條文作出修正。

  請各位委員支持政府的修正案,並反對涂議員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5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