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四十)(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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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動議進一步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24條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們認為現有第24條的草擬已能充分反映我們的政策意向,無須、亦不應該在該條文增訂有關「理由」的提述。請各位委員反對涂議員的修正。

  正如我較早前動議修正第18條時提到,警隊成員的紀律事宜屬警務處處長的權限,警方會按照有關法例及命令行事。警監會不會干預警方就紀律事宜的任何決定,警監會與警方就此早有共識。警方在考慮對某警隊成員採取紀律行動時,必定會仔細考慮有關個案的情況,以決定合適的紀律行動。當警方向警監會「解釋」就某警隊成員已經或將會採取的紀律行動時,自然會述明箇中原因。

  我不想猜測涂議員他自己有甚麼理由。剛才我的發言已說得很清楚,當警方向警監會「解釋」就某警隊成員已經或將會採取的紀律行動時,自然會述說箇中原因。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4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