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三十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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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長缺席期間)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動議進一步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23條第(1)條款的致辭:

主席女士:

  第23條第(1)款賦權予監警會成員,可以按預約或突擊的方式,出席警方為調查某「須匯報投訴」所進行的會面和證據收集工作。

  警方在調查「須匯報投訴」時,會按個別投訴的具體情況採取多個步驟,例如會見投訴人、投訴人的證人、被投訴人、被投訴人的證人、其他警方證人、獨立證人和專業證人等等,警方亦會進行實地視察,以尋找證人及證據、重組導致投訴的事件、確證投訴任何一方的供詞和查看現場的實際環境。如被投訴人的身分明顯有爭議,或表面證據顯示相當可能向某警隊成員提出刑事檢控,警方會安排認人手續,讓投訴人確認被投訴人。

  不論是警監會成員或觀察員,根據現行安排,都是可以在預約或突擊的情況下,出席和觀察這些調查步驟。現有第(1)(a)款已經賦權予監警會成員出席警方在調查投訴過程當中與相關人士進行的會面,第(1)(b)款亦已全面涵蓋警方在調查投訴過程當中所進行的實地視察和認人手續。我們認為現擬條文已經賦予監警會充足的權力,監察和觀察警方就「須匯報投訴」採取的各個調查步驟,以確保投訴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

  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容許監警會成員在任何時間出席觀察警方進行調查的任何環節。有關的行文將涵蓋警務人員撰寫調查報告、翻閱文件等行政或內部程序,我們認為此安排無助監察警方對投訴的調查,亦不切實際。因此,我們不贊同涂議員的修正案,我們懇請各位委員反對該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3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