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十七)(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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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17條的標題、第(1)及(2)款的中文文本,以及第(4)款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第17條的標題、第(1)及(2)款的中文文本以及第(4)款,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第17條訂明如警方未能在六個月內或與監警會議定的較短期間完成某一個「須匯報投訴」的調查,須向監警會呈交中期調查報告,然後在每一段接續為期六個月的期間或與監警會議定的較短時間屆滿後,再向監警會呈交中期調查報告,直至調查完成為止。第(3)款列明中期調查報告須解釋調查的進度及警方未能在有關期間完成調查的原因。

  經與法案委員會討論後,我們建議對第(3)款作出技術上的修改,訂明中期調查報告須載列調查的進度,以及解釋未能在指定期間完成調查的理由,並在第(4)款表明監警會可向警方提出該會對中期調查報告的意見。

  至於其他的修訂,是以「須匯報投訴」取代「須具報投訴」,及以「監警會」取代「警監會」。

  上述修正得到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支持,懇請各位委員予以通過。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