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十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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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建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14條及涂謹申議員建議修正相同條文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建議修正第14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第14條訂明,如投訴人在投訴或作出覆核要求時未滿16歲,可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代表他作出投訴或覆核要求。如投訴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除其父母或監護人以外,該投訴人的其他親屬也可代表他作出投訴或覆核要求。涂議員建議容許未滿16歲的投訴人的其他親屬,繼父母或事實上的監護人代他作出投訴或覆核要求。我們經詳細考慮後,建議將關乎未滿16歲投訴人的安排與適用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投訴人的安排看齊,在第(1)(a)款以「親屬」代替「父母」,並將第(2)款及第(3)款就「親屬」和推究關係的釋義條文同時適用於第(1)(a)款,作出這些修正後,投訴人的繼父母或父母以外的親屬將可代表未滿16歲的投訴人作出投訴和覆核要求。

  涂議員在第(1)(a)款加入「事實上的監護人」,由於該用詞並無法律上的釋義,而第(1)(a)款現有關於「監護人」的提述已廣泛涵蓋照顧或監管未滿16歲人士的監護人,因此我們認為涂議員的修訂並不恰當亦無需要。

  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政府的修訂,並反對涂議員的修正案。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