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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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製造業的寶源(陶氏)機械廠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七月十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該公司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給三名僱員,涉及款額約四萬四千元,因此被起訴。

  根據《僱傭條例》第23及第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根據《僱傭條例》第64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經定罪,同樣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董事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董事及僱主繩之於法。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