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七)(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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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7條第(1)款的中文文本及(a)、(b)、(c)及(e)段,以及第(2)款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第7條第(1)款的中文文本及(a)、(b)、(c)及(e)段,以及第(2)款,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予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第7條訂明監警會的職能,其中第(1)(a)款賦權監警會觀察、監察和覆檢警方處理或調查須匯報投訴的方式,並就此按其認為適當的情況向警務處處長或行政長官或兼向兩者作出建議。法案委員會認為即使刪除條文內「方式」這字眼,並不會影響該條文的含意或令條文的意見變得不清晰。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修正第(1)(a)款,將監警會的職能直接表述為「觀察、監察和覆檢處長對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

  至於其餘的修訂,是以「須匯報投訴」取代「須具報投訴」,及以「監警會」代替「警監會」。修正案經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同意,懇請委員予以支持並通過。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