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董事或合夥人法律責任條文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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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署提醒巿民,《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中有關董事或合夥人「管有侵權複製品」的刑事法律責任條文及針對規避保護版權的科技措施而新增的民事法律責任條文今日(七月十一日)生效。
根據新條文,如機構觸犯了有關管有電腦軟件、電影、電視劇、電視電影或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的侵權複製品作業務用途的罪行,則其董事或合夥人亦可能須負上刑責。
為協助機構更妥善地管理版權資產,以及防止不慎作出業務最終使用者盜版行為,政府印製了一本《有關防止業務最終使用者盜版行為的指引》。政府已向本港商業機構派發超過12,000份《指引》。有興趣的人士亦可瀏覽網頁http://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booklet_piracy_in_business_c.pdf。此外,政府夥同有關組織在二零零七年十月推出免費的軟件資產管理諮詢計劃,協助商界(特別是中小型企業)更妥善地管理軟件資產和遵守有關條文。
有關針對規避保護版權的科技措施而新增的民事法律責任條文,政府已制訂了一份《建議就規避科技措施的作為提供額外豁免的建議者須知》(http://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G_Note_for_Proponents_Circumvention_tc.pdf),以便有關人士向政府提交新的建議。
如欲獲取更多有關新增條文的內容及其他相關資料,請瀏覽知識產權署網頁www.ipd.gov.hk。
完
2008年7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