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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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今日(七月四日)在政府憲報刊登並即時生效。

  政府發言人說:「修訂條例就行政長官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管有來歷不明的財產等貪污行為作出規管。」

  修訂條例就《防止賄賂條例》第四、五及十條作出修訂,使這些條文所訂的罪行適用於行政長官。經修訂後的第四及五條訂明,如行政長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賄賂,則會觸犯法例;任何向行政長官行賄的人亦屬犯罪。此外,按照經修訂後的第十條,任何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若其生活水準或控制的財產與其薪俸不相稱,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則會觸犯法例。

  目前,行政長官經已受普通法有關賄賂的罪行規管,不得行賄或受賄。此外,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提供了彈劾機制,以處理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的指控。

  自一九九七年起,行政長官辦公室已設立禮物名冊,登記行政長官以公職身分接受的禮物。禮物名冊每月更新一次,市民可透過行政長官網頁http://www.ceo.gov.hk/chi/查閱。行政長官以公職身分接受而估計價值超過港幣四百元的所有禮物均登記在禮物名冊內。禮物名冊載有兩份名單,分別載列由政府處理和由行政長官保留自用的禮物。如行政長官希望保留禮物名冊上任何禮物,行政長官辦公室會請政府物流服務署估價,而行政長官可按照估價購買該份禮物。

  發言人補充:「藉《基本法》、普通法及《防止賄賂條例》對行政長官的適用,以及禮物名冊,可提供更全面和更完善的防貪機制,確保行政長官會廉潔奉公,及避免有貪污行為。」

  修訂條例亦指出,廉政專員在調查後,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或已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時,可將有關事宜轉介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在收到廉政專員的轉介後,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可將有關事宜轉介立法會議員,以便立法會議員可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採取任何行動。

  為使立法會議員能更有效地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行使權力,修訂條例容許立法會議員向立法會秘書長披露律政司司長提交的資料。立法會秘書長可在為使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採取行動或考慮是否採取該等行動,有合理需要作出披露的情況下,向立法會秘書處的職員披露所取得的資料。此外,《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所訂的彈劾程序一旦展開,即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則任何人均可披露律政司司長提交的資料而不受《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的限制。

  發言人說:「上述的轉介機制必須設立,以適當地處理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的投訴。轉介機制授權律政司司長,把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的投訴及廉政公署的調查結果轉介立法會議員,同時亦能透過《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確保仍處於保密階段的廉政公署調查工作的完整性。」



2008年7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