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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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七月二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81,000元。另外,積金局代17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5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4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Painting International Beauty Limited,因拖欠其9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1,513.2元。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2名與訟人,包括聯業印刷有限公司及許康波經營日聯工程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897.22元及31,521.0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而3名與訟人,包括忠信發展有限公司經營景福酒家、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幸運樓酒家及香港金暉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景福軒海鮮酒家,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0,070.78元、27,323.88元及8,748.1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在日前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順嘉實業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5,51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

  此外,高等法院於日前頒佈判令,與訟人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因拖欠其118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639,838.86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審裁官及高等法院又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分別為港幣160元、190元、120元、222元、176元及120元,而高等法院案件則為1,550元。

  較早前,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幸運樓酒家及香港金暉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景福軒海鮮酒家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承認20項及7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32,500元及18,000元。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