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在《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動議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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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動議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刪去第2條、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以及修正其他剛讀出的條文及小標題。有關修訂已載於分發予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

條例草案第2條-生效日期

  我已在較早時解釋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刪除條例草案第2條的原因。我們建議本條例在憲報刊登當日起實施。

條例草案第2至4部分-各條例的罪行條文中載有令執行當局「信納」或「滿意」的草擬方式

  第2至4部分對載有令執行當局「信納」或「滿意」等用詞而訂立罪行的不同條例及附屬條例,作出修訂。我們建議並獲法案委員會委員同意,應廢除這些部分,把修訂押後處理,我們將會在日後提交另一條例草案重新審議。

條例草案第64條-《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

  建議對條例草案第64條作出的修訂,由法案委員會及香港律師會提出。該條原先規定,除非明訂有相反用意,否則土地的賣方為給予該土地的業權,只須向買方交付:(i)單與該土地有關的政府租契及(ii)任何單與該土地有關而賣方須出示作為該土地業權的證明的文件。根據上述修訂,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交付該等文件的正本;修訂符合《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13條有關「業權的證明」的用語。

  上述修訂同時考慮到第三者的權利和權益。修訂清楚表明,新訂的第13A條並不影響該土地買賣各方以外任何人在該土地中的權利或權益。

條例草案第66條-《肺塵埃沉�荅f(補償)上訴規則》

  我們建議對條例草案第66條作出的修訂,是因應前稱《肺塵埃沉�荅f(補償)上訴規則》的新修訂簡稱而作出的。

結語

  法案委員會已就上述修正案進行討論並表示支持,我懇請議員通過這些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謹此提出動議。

完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