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恢復《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二讀辯論致辭全文
******************************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正如我在二○○八年二月二十日向立法會提交《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時所解釋,這條條例草案作出技術性及輕微的修訂,是為了達到以下4個目的︰

(a)使某些法例條文更清晰,這些條文把未能作出令執行當局信納或使其滿意的行為列為有罪;
(b)界定賣方於土地售賣的交易完成時交付業權契約的義務;
(c)修訂某些檢控人員的職銜,以凸顯其獨立性;以及
(d)刪除對兩套已遭廢除規則的過時提述。

  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及各委員努力不懈,提出不少寶貴意見,並就條例草案撰寫了十分詳盡的報告。剛才法案委員會主席已簡明地談過報告內容的重點。經法案委員會同意後,我們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出若干修訂。稍後我會動議數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現在,讓我概括地講述這些修正案的內容。

條例草案第2條--生效日期

  由於我們建議把條例草案第2至4部分刪除,故此無需保留有關條例草案生效日期的第2條,即是條例將會在憲報刊登當日起實施。

第2至4部分--載有令執行當局“信納”或“滿意”草擬方式的罪行條文的條例

  第2至4部分(條例草案第3至55條)對載有令執行機構“信納”或“滿意”等用詞而訂立罪行的不同條例及附屬法例,作出修訂。

  擬議條文的目的,是就現行法例所隱含及施加於有關主管當局及受規管人士的責任,訂定明確條文。

  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委員關注到所草擬的條文並未處理以下問題︰在有關當局並無指定令其“信納”或“滿意”所須採取的措施的情況下,如某人未有聯絡有關主管當局以確定何為令主管當局“信納”或“滿意”所採取的措施,而展開了受規管的活動,該人會否被檢控。法案委員會要求我們徵詢有關主管當局的意見然後告知委員,在有關條文按建議修訂後,主管當局將會採取什麼行動,以通知受規管人士為了令主管當局“信納”或“滿意”所須採取的具體措施。

  我們向法案委員會表示,由於涉及多項條文和多個有關主管當局,要收集所有回覆實需要一些時間。此外,在有關主管當局就個別條文內容作出回應後,我們也需就一些較為複雜的事項,向主管當局澄清。在此情況下,實在不可能在恢復二讀前的僅餘時間內,作出恰當的結論以及草擬適當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如需提交的話)。因此,我們在取得法案委員會的同意後,決定撤回條例草案第2至4部分,並就此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我們將會在日後向立法會提交另一條條例草案,就有關令執行機關“信納”或“滿意”的草擬方式重新提出修訂。

條例草案第64條--《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

  條例草案第64條為《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增加新訂定的第13A條,以消除數宗法庭案件所引起的疑慮。案件顯示土地賣方有責任出示“單”與該物業有關的“所有”業權契據和文件的“正本”,包括出示在須予證明的中期業權根源之前訂立的契據和文件。

  因此,新訂的第13A條規定,除非明訂有相反用意,否則土地的賣方為給予該土地的業權,只須向買方交付(i)單與該土地有關的政府租契及(ii)任何單與該土地有關而賣方須出示作為該土地業權的證明文件。

  經考慮法案委員會及香港律師會的建議後,我們現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修訂條例草案第64條。修正案不再規定賣方須向買方交付有關文件,而是提述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交付該等文件。這與《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13條有關業權證明的用語一致。

  法案委員會亦建議而我們亦同意,為求明確,擬議新訂的第13A(1)條應加入“正本”一詞。因此,現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土地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交付新訂的條例第13A(1)條所提述的有關文件的正本。

  委員雖然察悉影響第三者的權利或權益的風險甚微,但他們認為賣方及買方以外的任何人所享有的權利或權益,不應因執行擬議新訂的第13A條而受影響。我們現建議對新訂的第13A(4)條作出修訂,以消除委員的疑慮。該條文清楚述明,新訂的第13A條不會影響不屬該土地賣買合約內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人士在該土地中的權利或權益。

條例草案第66條--《肺塵埃沉�荅f(補償)上訴規則》

  《2008年肺塵埃沉�荅f(補償)(修訂)條例草案》於二○○八年四月九日獲立法會通過,並於二○○八年四月十八日生效,《肺塵埃沉�荅f(補償)上訴規則》(第360章,附屬法例C)的標題亦已於當天修訂為《肺塵埃沉�荅f及間皮瘤(補償)上訴規則》。條例草案第66條載有“肺塵埃沉�荅f(補償)上訴規則”的提述。因此,當局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採用有關規則的新標題。

結語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請議員通過依照政府當局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修訂的條例草案。

完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