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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由環境保護署推動的「電腦回收計劃」自本年一月展開。該回收計劃會將收集所得的舊電腦產品中較好質素的產品,透過慈善團體轉贈予有需要人士,餘下的舊電腦則會交由回收計劃指定的回收商拆件,以回收有用的零件和物料供循環再造。但有報道指該計劃的唯一指定回收商並未取得處理電腦顯像管的相關牌照,而報道亦指該公司同時獲得屯門環保園的租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電腦回收計劃」至今共收集到的每類電腦產品的數量,當中分別已送交慈善團體轉贈有需要人士、已拆件及尚未處理的電腦產品的百分比;
(二) 上述回收商有否申請處理電腦顯像管的相關牌照;若有,該申請的進度;當局批准該回收商成為上述計劃的指定回收商及投得環保園租約的原因;以及當局有何措施,防止未獲相關牌照的公司投得與環保相關的政府合約;及
(三) 過去三年,當局有否評估自一九八○年開始實施的《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是否過時,以及有否研究外國的相關法例;當局會否修訂有關法例,規定處理任何含毒素的電腦零件的機構均須領有牌照,以保障從事相關行業的工人及市民的健康?
答覆:
主席女士:
「電腦回收計劃」(計劃)是一個由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推動,業界二十個主要電腦製造商和供應商合資舉辦的全港性回收活動。這是繼充電池回收計劃後第二個自願性「生產者責任計劃」。業界更成立了「香港電器及電子設備回收協會」(協會),負責管理及推動計劃。
就議員提出的問題,現回覆如下:
(一) 根據協會提供的資料,計劃自二○○八年一月中開始推行至五月底的四個半月內共收集到約10,800件舊電腦產品,包括約4,600件電腦主機,2,600件顯示器及3,600件打印機/掃描器。其中250件(2.3%)質素較好可重用的電腦設備已送交慈善團體轉贈有需要人士。約七成不能重用的電腦產品則已拆件作循環再造之用。餘下約2,400件顯像管顯示器須暫時儲存在工場等待處理。
(二) 協會透過標書評審委員會甄選計劃的承辦商,並按投標者的經驗、現有和計劃引進的設備及價錢等因素作出評分。因目前計劃的指定回收商提交的建議整體得分最高,協會遂於年初聘請其為計劃的承辦商。
計劃的合約訂明承辦商須遵守香港法例及領有所需的牌照。承辦商就計劃所進行的工序中,只有處理顯像管顯示器涉及處理化學廢物的工序,須要事先領有廢物處置牌照。承辦商在獲聘後已按照標書提出的承諾裝置處理顯像管顯示器的設備,並已向環保署提交有關牌照申請。環保署正在審批有關申請。其間承辦商把收集到的顯像管顯示器暫時儲存在工場,待領有牌照後便會進行處理。按現時進度,牌照可望在短期內簽發。
環保園設立的目的,是以長期的土地及各項的公用設施,促進和鼓勵環保業投資,引入先進及具成本效益的技術,為本地的回收物料增值。基於公平原則,環保園土地會以公開招標形式批出。評審小組會根據公開的計分方法,為投標者的經驗、建議的回收再造工序、環保管理計劃及建議租金方面作出評分,而取得最高總分的投標者可被接納為有關土地的租戶。
環保園的土地租約已清楚列明,租戶須遵守香港法例及領有所須的牌照。事實上,廢物處置牌照的申請人,必須在其申請中詳細列明有關的工序、廠房設計等具體安排。因此,投標者要成為環保園的租戶後,方能提出相關的申請。
(三) 《廢物處置條例》旨在對廢物的產生、貯存、收集及處置予以管制,任何從事受管制的活動的人士及地方,須向管制當局登記或申領相關的牌照。
為加強管制有害廢物,政府於一九九二年制定及實施《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以下簡稱《規例》),以規管化學廢物的產生、貯存、收集及處置。《規例》規定化學廢物產生者須向環保署登記,並在化學廢物運往處置設施前,須安排將化學廢物作適當的包裝、標識及存放,以保障工人和公眾的健康及安全。至於化學廢物的收集及處置,必須分別由領有牌照的廢物收集商運載及在領有牌照的處置設施內進行。此外,環保署人員亦會定時巡查持牌收集商及處置設施,以確保有關運作符合牌照的規定,不會造成環境污染。
上述的化學廢物管制與其他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及加拿大等的有害廢物管制模式及標準相若。環保署會繼續參考外國的經驗及留意有害廢物管制的發展,不時檢討是否需要修訂《規例》,以保護環境及保障公眾健康。
完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