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對被羈留人士進行搜查的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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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慧卿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年五月底一名女家務助理被懷疑偷竊,在僱主住所遭女警脫光衣服搜身。另一方面,當局在六月十二日致本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函件中表示,對被扣留人士進行搜身的新指引及程序會清楚訂明,「警務人員應限於在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涉及脫去內衣的搜查,而不應例行地進行該形式的搜查」及「進行涉及脫去衣物的搜查時,須適當地顧及被扣留人士的私隱和尊嚴,同時必須符合我們對人權的義務」。當局表示會在六月底向該委員會提供新指引及有關改善安排的資料,並在七月起實施新的指引和經改善的程序。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調查上述女警為何在上述女家務助理的僱主家中,對該家務助理進行脫光衣服搜身,包括該女警是否「例行地」進行脫光衣服搜身;

(二) 新指引和程序的詳情為何;

(三) 警方將採取甚麼措施確保所有警務人員知悉和遵守新指引和程序;及

(四) 警方會否對在進行搜身時沒有依從新指引和程序的警務人員採取紀律處分;若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警務處投訴警察課較早前接獲一宗投訴,與議員提問所提到的個案有關。由於調查工作尚在進行,當局在現階段不宜就事件作出評論。

(二) 警方經檢討及與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後,於二○○八年六月修訂《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內有關對被羈留人士進行搜查的程序。警方並制定一份新指引,除載述與被搜查的被羈留人士的人權和權利相關的條文和指引外,亦清楚指明負責的警署值日官須予記錄的資料,包括搜查被羈留人士的原因、在決定搜查範圍時的考慮因素、及其他事實資料。新指引和有關安排於二○○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當局已於六月二十七日向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供新指引及經修訂的程序文件。新訂程序的重點列於附件。

(三) 警隊管理層已於二○○八年六月中旬向負責監督對被羈留人士進行搜查的小隊指揮官及警署值日官訓示有關對被羈留人士進行搜查的新安排,並於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所有前線警務人員發出經修訂的《警察通例》、《程序手冊》及新指引。所有前線指揮官已於二○○八年七月一日新安排生效前,訓示其下屬人員,確保所有前線警務人員熟悉和遵守新安排。

(四) 自新安排於七月一日生效開始,警務人員對被羈留人士進行搜查時,必須嚴格遵守新安排的要求。任何人員如違反經修訂的《警察通例》、《程序手冊》或新指引的規定,警隊將按程序採取紀律行動。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