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固定及流動網絡互連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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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發出聲明,公布電訊局長將會在兩年過渡期後,藉撤銷下述規管指引,放寬規管固定及流動互連費的安排:採用以流動網絡付費為基礎的固定及流動網絡互連費(互連費)架構。電訊局長表明,日後的重點將放於固定和流動網絡營辦商的洽談結果,電訊局長只會在無法達成協議時才協助斡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電訊局長是否計劃如期在過渡期結束時撤銷流動網絡付費的規管指引;
(二) 有否評估電訊局長容許香港電話有限公司(電訊盈科)由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起增加其互連費,是否符合放寬規管現行固定及流動互連費安排的政策;若評估的結果認為符合該項政策,理由為何;
(三) 有否評估電訊盈科在未有事先通知或諮詢其他電訊營辦商的情況下決定增加其互連費,是否符合電訊局長鼓勵透過洽談達致結果的方針;及
(四) 電訊局長會否保證不會押後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撤銷流動網絡付費規管指引的限期?

答覆:

主席女士:

    現行關於固定及流動互連費(互連費)安排的規管指引,是由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在一九九五年六月發出。該指引採取了流動網絡付費原則,即不論由固定至流動或由流動至固定的通話,流動網絡營辦商均須向固網營辦商支付互連費。

    根據電訊盈科的牌照規定,電訊盈科如要調整在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已經生效的互連費,須事先獲得電訊局長批准。如電訊局長認為調整後的收費不會違反《電訊條例》的競爭條文,須予以批准。如電訊局長沒有就批准或不批准申請作出決定,則申請在電訊局長接獲後的30天會被當作已予批准。

    電訊局長在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發表聲明,表示會因應固定及流動匯流檢討的結果而採納一些新的規管安排,包括在兩年過渡期後撤銷現時流動網絡付費的規管指引。

    電訊盈科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在憲報刊登調整後的互連費。電訊局長亦已於同日發表聲明,就電訊盈科提高互連費的申請闡明立場。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已有一家流動網絡營辦商向電訊局長作出申述,要求當局根據《電訊條例》第7L條或其他競爭條文,調查電訊盈科增加收費的行為。此外,亦有兩家流動網絡營辦商在二零零八年六月六日就這宗事件向電訊(競爭條文)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基於上述背景,我就問題的答覆如下:

(一)和(四) 電訊局長重申,關於現時流動網絡付費的規管指引,將一如電訊局長在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發出的聲明所表示,會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撤銷。

(二)和(三) 互連費安排屬於電訊局長職權範圍內的規管事宜。電訊局長在考慮是否批准增加互連費的申請時,會公正而獨立地行使其在相關的牌照條件下的權力。

    電訊局長鼓勵固定和流動網絡營辦商,就現行流動網絡付費的規管指引撤銷後的互連費安排進行商業磋商,而現行發牌條件並無規定電訊盈科必須在調整互連費的水平之前,通知或諮詢其他營辦商。此外,自本地固定網絡市場於一九九五年七月開放以來,電訊管理局的一貫做法均是沒有就電訊盈科調整互連費水平的事宜進行業界諮詢。

    正如上文所述,電訊(競爭條文)上訴委員會已就此事宜接獲兩宗獨立上訴申請。根據政府所得的法律意見,第(二)及第(三)部分提出的問題,涉及該兩宗上訴。鑑於這兩宗上訴個案在審理中,政府現階段不能對有關問題作出評論。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